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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源熱泵中央空調未使用 能否免收使用費一業主購買某小區住宅,因未實際裝修入住,主張以未使用為由,拒交地源熱泵系統運行費引發訴訟。3月25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判決業主給付物業公司拖欠的地源熱泵系統運行費2000余元。 2013年,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發商選聘物業公司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 2014年,業主陳某向開發商購買某小區住宅,房屋面積177.48平方米。2015年,開發商向陳某交付房屋。交接時,物業公司向被告發放了前期物業服務手冊等相關文件。前期物業服務手冊中載明,地源熱泵系統基本運行費用(試運行)暫按0.12元/天*建筑面積*220天/年含維護費,在交房之日交納,實行預收費制,代收代交。陳某在手冊上簽名確認。房屋交接后,陳某至今未裝修及實際居住。 物業公司多次向陳某催繳地源熱泵系統基本運行費,但陳某認為,其未實際使用和享受,不應繳納該費用。由此,雙方發生爭議,無法統一,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陳某支付拖欠三年的地源熱泵系統運行費2000余元。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本案中,業主陳某接受房屋時,簽字認可了物業公司發放的前期物業服務手冊,應當視為其認可物業公司對其收取地源熱泵系統運行費。物業管理作為一個特殊服務業,服務對象有大眾性,案涉小區已投入運行使用,陳某不得以未使用拒交地源熱泵系統運行費。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業主陳某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業主陳某未實際裝修入住情況下,是否應繳納地源熱泵系統運行費,即業主在未使用和享受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物業服務時,是否應支付相關費用。 通常情況下,權利義務具有一致性,享受權利才承擔義務,但法律存在特別規定時,應當另當別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地源熱泵系統作為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業主對該共有部分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即便其放棄權利,也應履行義務。業主以其未使用和享受為由,拒不繳納地源熱泵系統運行費,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業主陳某在接受房屋時,簽字確認物業公司發放的前期物業服務手冊,應視為其認可物業公司對其收取地源熱泵系統運行費。故法院依法作出的前述判決是妥當的。當然,從公平原則出發,可酌情降低業主承擔費用比例。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權利和義務具有相對性,但又不絕對對等,當法律對義務另有特別規定時,放棄享受權利是權利人的自由,但不能以此來對抗義務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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