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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房在平面圖上的布置 鍋爐房在總面圖上的布置 鍋爐房在工業與居民區里的布置應配合總圖專業合理安排,并應考慮下列因素綜合確定: 1.新建城市居民區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工廠區應優先考慮設置區域性供熱鍋爐房,盡量減少鍋爐房的數量。 若因熱用戶分散、熱負荷較低、外管線較長等因素考慮分散設置鍋爐房時,應經過技術經濟論證確認為合理時,方可采用。 2.鍋爐房屬于丁類明火生產廠房,一般應是獨立的建筑,它和其他建筑物的距離應執行國家兩個建筑防火規范的規定,鍋爐煙囪距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30m。當煙囪高度>30m或設有除塵裝置時,其間距可適當減少。 3.當鍋爐房單獨設置有困難時,在符合下述要求的條件下可設置在與多層和高層建筑相連或不相連的民用建筑內,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 (1)當與民用建筑貼鄰布置時,鍋爐房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內,并應采用防火墻與民用建筑隔開。 (2)當鍋爐房需在民用建筑內布置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采用燃油、燃氣或電加熱的鍋爐(不允許采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 2)應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常(負)壓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6m 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3)鍋爐房的門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墻上門窗等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 度不小于1m 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檻墻; 4)與建筑物其他部位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h 的不燃燒體隔墻和 1.5h 的樓板隔開;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窗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5)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量不應大于1m3, 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鍋 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6)鍋爐房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鍋爐間至少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 10%的泄壓面積; 7)燃氣、燃油鍋爐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設有獨立的通風系統。燃氣鍋爐通風換氣不小于6次/h,事故換氣不小于12次/h;燃油鍋爐通風換氣不小于3次/h,事故換氣不小于6次/h; 8)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和自動水噴霧滅火系統; 9)每臺蒸汽鍋爐必須有可靠的超壓連鎖保護裝置和低水位連鎖保護裝置;每臺熱水 鍋爐必須有超溫報警及連鎖保護裝置;以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必須裝有可靠的點火程序 和熄火保護裝置; 10)鍋爐油氣燃料供給管應在進入建筑物前和在設備間內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帶有阻火器呼吸閥的通向室外的通氣管,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措施; 11)鍋爐的安裝容量及壓力、溫度等技術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 范》GB5004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的規定。鍋爐房的設計應事先征得市、地級以上安全監察機構及消防等有關部門的同意。 4.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相連。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應用防火墻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 5.鍋爐房應靠近主要負荷或負荷較大的地區,以縮短管線長度,減少熱損失。 6.蒸汽鍋爐房宜位于地勢較低的地區,可利用自流或余壓系統回水,有利于凝結水回收,不設或少設凝結水泵站。 7.鍋爐房位置要便于燃料和灰渣的運輸及存放,如燃煤用鐵路運輸時,則鍋爐房應靠近鐵路專用線,并應有足夠的煤場和灰場面積。當設計采用燃油鍋爐時,應考慮燃油庫的位置。 8.為減少煙塵及有害氣體、噪聲、灰渣等對環境的污染,全年運行的鍋爐房宜位于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季節性運行的鍋爐房宜位于該季節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9.鍋爐房位置應有較好的朝向,主要的操作間一般應布置成南向或東向,避免西曬,炎熱地區的鍋爐房尤其應注意此點。應考慮有較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 10.鍋爐房的位置應注意與周圍建筑物的互相影響,不應距空氣壓縮機站、制氧站、油庫、有較強振動的大型汽錘以及凈化廠房和潔凈要求的建筑太近。如建設工程同時有煤氣站時,則鍋爐房和煤氣站應盡可能布置在同一區域內,以利燃料的運輸和灰渣的清除。 11.新建鍋爐房應考慮留有擴建的可能和余地。鍋爐房的擴建端不應設置永久性建筑 物或體型較大的設備或構筑物。 12.鍋爐房的位置應便于給、排水和供電,并且要有較好的地形、地質條件,不宜將鍋爐房特別是大容量鍋爐房設置在地質條件很差的地方。 鍋爐房的位置要同時滿足上述條件往往是困難的,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研究,分清主次,一般應著重考慮靠近負荷中心,便于回水,便于運輸,符合規范要求。 13.設有沸騰爐或煤粉爐的鍋爐房,不應設置在居住區、名勝風景區和其他主要環境保護區內。 上一篇汽車庫通風設計原則下一篇管道與設備的防腐(3) |